上海申弘閥門有限公司
特種承壓設備檢測研究院安全閥檢驗站及辦事處。安全閥大部分安裝于鍋爐、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上,對其進行定期檢驗是保證特種設備安全運行的一項重要措施。但校驗周期多長,卻沒有統一的規定,普遍的做法是一年一檢。隨著工業技術的進步,生產裝置的本質安全化水平不斷提高,安全閥的校驗周期可以適當延長。本文依據現有規范和標準,探討安全閥的檢驗周期,為安全生產執法監察尋找強有力的執法依據。
一、安全閥檢驗周期總體規定
2006年10月27日,國家質監總局頒布《安全閥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ZF001-2006),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作為安全閥的專門安全技術規范,適用于《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所規定的鍋爐、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等設備上所用的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02MPa的安全閥。
《安全閥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ZF001-2006)在B6.3.1條中明確了安全閥的檢驗周期:安全閥定期校驗,一般每年至少一次,安全技術規范有相應規定的從其規定。
但在《安全閥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ZF001-2006)B6.3.2條中,對安全閥檢驗周期的延長也做了規定: 對生產需要長周期連續運轉時間超過1年以上的設備,可以根據同類設備的實際使用情況和設備制造質量的可靠性以及生產操作采取的安全可靠措施等條件,在滿足B6.3.2條規定的條件下可以適當延長安全閥的校驗周期,延限按照相應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
從上可以得出兩個結論:
1、不是所有的安全閥的檢驗周期都是一年,因生產需要并滿足相應條件后,檢驗周期是可以適當延長的;
2、判定安全閥的檢驗周期,不能只依據《安全閥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ZF001-2006),還要看相應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二、工作職責
依法對安全閥進行定期檢驗,出具檢驗報告。
三、辦理依據
1、1996《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2、1999《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3、1999《鍋爐定期檢驗規則》
4、1993《有機熱載體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5、1997《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6、TSG R7001-2004《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
7、GB/T12241-2005《安全閥 一般要求》
8、GB/T12242-2005《壓力釋放裝置 性能試驗規范》
9、GB/T12243-2005《彈簧直接載荷式安全閥》
四、辦理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使用的安全閥,其中辦事處的辦理范圍是其轄區內的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上安裝的1.6MPa以下開啟壓力且非易燃易爆有毒介質的安全閥。
五、辦理條件
(一)預約檢驗時,需要的資料:
序號 | 材料名稱 | 份數 | 材料形式 | 備注 |
1 | 安全閥定期檢驗申請(受理)單 | 2 | 原件 | 當場辦理時發放 |
(二)檢驗時需要核查的技術資料:
序號 | 材料名稱 | 份數 | 材料形式 | 備注 |
1 | 安全閥產品合格證、銘牌 | 1 | 原件 | 現場辦理時核查 |
(三)安全閥的拆卸
安全閥有效期前,使用單位應在設備停止運行、介質工作壓力為常壓且密封良好情況下,由具有設備操作資格的人員拆卸安全閥。
新啟用的安全閥無須拆卸,可直接送檢。
六、辦理程序
(一)送檢
使用單位應在安全閥檢驗有效期前,將安全閥送到本院安全閥檢驗站或辦事處。校驗前,按有關規定要求,安全閥必須由我院檢驗員現場確認已進行解體、清洗或維修,并滿足校驗要求。
(二)登記
使用單位須向接檢人員報出以下內容:
1、使用單位全稱、姓名、;
2、每一個送檢安全閥的工作壓力、要求整定壓力、工作介質;
3、檢驗費報銷單位全稱。
(三)檢驗
檢驗人員對安全閥進行檢驗,包括外部檢查、解體清洗后的內部檢查、重新裝配后的宏觀檢查、彈簧測定、強度試驗、開啟壓力整定和密封性能試驗。
(四)維修
若安全閥檢驗不合格,使用單位可進行維修或委托維修,維修后應重新檢驗。
(五)鉛封和掛銘牌
檢驗人員制作安全閥檢驗合格銘牌,并做好鉛封。
(六)交費及領取檢驗證書
安全閥的繳款通知單可在送檢時當場領取并在取安全閥前到工商銀行交款,安全閥檢驗報告或檢驗意見通知書可在七天后(加急除外)到送檢地點領取,領取時須交回安全閥定期檢驗申請(受理)單、繳費通知單的第三聯(回執)及銀行給的收據的核對聯。
二、簡單壓力容器用安全閥檢驗周期
2007年1月22日,國家質監總局頒布《簡單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R0003-2007),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該規程
第四十三條規定:使用單位負責簡單壓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管理。符合本規程范圍的簡單壓力容器,不需要辦理使用登記手續。在使用壽命內的簡單壓力容器,不需要按《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進行定期檢驗。同時,該規程第四條第(四)項規定:所用的安全閥、爆破片(帽)、壓力表、水位計、測溫儀表等安全附件也適用于本規程。
由此可以得出結論,2007年7月1日后生產的簡單壓力容器,其安全閥是不需要定期校驗的。當簡單壓力容器達到使用壽命,如需繼續使用,此時應按照規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依據《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TSG R7001-2004)中安全閥的校驗規定進行定期檢驗。
那么,在《簡單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R0003-2007)實施前,按《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設計制造的簡單壓力容器,其安全閥檢驗周期又該怎么確定?國家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安全2007年10月9日發布《<簡單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常見問題答疑》,對該問題答復如下:2007年7月1日前按《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設計制造的簡單壓力容器,在《簡單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實行后,在用的該類容器繼續按原來的管理方法進行管理使用,并按《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進行定期檢驗。尚未投入使用的,可按《簡單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六章的規定進行使用管理。作為簡單壓力容器安全附件的安全閥也應該滿足上述要求。
綜上可知, 上海申弘閥門有限公司主營閥門有:減壓閥(氣體減壓閥,可調式減壓閥,波紋管減壓閥,活塞式減壓閥,蒸汽減壓閥,先導式減壓閥,空氣減壓閥,氮氣減壓閥,水用減壓閥,自力式減壓閥,比例減壓閥)、安全閥、保溫閥、低溫閥、球閥、截止閥、閘閥、止回閥、蝶閥、過濾器、放料閥、隔膜閥、旋塞閥、柱塞閥、平衡閥、調節閥、疏水閥、管夾閥、排污閥、排氣閥、排泥閥、氣動閥門、電動閥門、高壓閥門、中壓閥門、低壓閥門、水力控制閥、真空閥門、襯膠閥門、襯氟閥門。簡單壓力容器安全閥是否需要定期檢驗,要看簡單壓力容器投入使用的日期。2007年7月1日后投用的,安全閥不需定期檢驗。當達到壽命后繼續使用的,應按照規定對安全閥進行定期檢驗。2007年7月1日前投用的,安全閥需定期檢驗。
三、固定式壓力容器用安全閥校驗周期
2009年8月31日,國家質監總局頒布《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R0004-2009),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該規程*百四十三條規定:固定式壓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實行定期檢驗制度,安全附件的定期檢驗按照《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TSG R7001-2004)及相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進行。
《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TSG R7001-2004)于2004年6月23日由國家質監總局頒布,自2004年9月23日起實施。該規則第十七條規定:安全閥一般每年至少校驗一次。對于彈簧直接截荷式安全閥,當滿足規定的條件時,經過使用單位技術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校驗周期,校驗周期可以延長3年和5年。校驗周期延長的安全閥,使用單位應當將延期校驗情況書面告知發證機構。
至于需滿足什么樣條件的安全閥可以延長檢驗周期,本文不再贅述,可以參考《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TSG R7001-2004)第十七條、《<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TSG R7001-2004)第1號修》和《<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TSG R7001-2004)第2號修》。
由此可以得出結論,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閥的檢驗周期也不全是一年一次。在滿足相應的條件后,安全閥檢驗周期可以延長為3年或5年。
七、辦理期限
對滿足條件的安全閥送檢后七個工作日內提交檢驗報告和取回安全閥;對檢驗加急的情況,可在送檢后三個工作日內提交檢驗報告和取回安全閥。
工業管道用安全閥校驗周期
2009年5月8日,國家質監總局頒布《壓力管道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工業管道》(TSG D0001-2009),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該規程*百四十七條規定,安全保護裝置實行定期檢驗制度,安全保護裝置的定期檢驗按照壓力管道定期檢驗等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進行。同時,該規程也在*百三十三條固定安全閥的檢驗應分別符合《安全閥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等有關安全技術規范要求。
目前,工業壓力管道的定期檢驗還是按照2003年2003年4月7日頒布《在用工業管道定期檢驗規程》執行。該規程第五十八條規定:安全閥一般每年至少校驗1次,對于彈簧直接載荷式安全閥,經使用經驗證明和檢驗單位確認可以延長校驗周期的,使用單位向省級或其委托的地(市)級安全監察機構備案后,其校驗周期可以延長,但長不超過3年。
由此可以得出結論,工業壓力管道安全閥也不全是一年一檢。在在滿足相應的條件后,檢驗周期多可以延長為3年。
八、收費標準及依據
收費依據:
(一)廣東省物價局、廣東省財政廳《關于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收費問題的復函》粵價函〔2008〕566號。
五、鍋爐用安全閥校驗周期
目前,對鍋爐的安全監察執行按照鍋爐的類型分別進行監察,主要有《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勞部發[1996]276號)、《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勞鍋字[1997]74號)、《有機熱載體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勞部發[1993]356號)和《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安全監察規定》(國家令第 11 號)等4個規范和規程。
《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勞部發[1996]276號)第146條規定,在用鍋爐的安全閥每年至少應檢驗一次。
《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勞鍋字[1997]74號)第105條規定,鍋爐上的安全閥應按制造廠的要求或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整定和檢驗。
《有機熱載體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勞部發[1993]356號)第十六條第4項規定,安全閥至少每年一次從氣相爐上拆下進行檢驗。
《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安全監察規定》(國家令第 11 號)對安全閥的校驗未做明確要求。
由此可以看出,如果按照鍋爐相關安全監察規程要求,鍋爐用安全閥應該每年必須至少檢驗一次。但是由于鍋爐的相關監察規程制定時間較早,其安全閥“一年一校”與《安全閥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ZF001-2006)的規定相沖突。筆者認為,鍋爐安全閥的檢驗應按照《安全閥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ZF001-2006)的規定進行。
六、結論
1、不是所有的安全閥都必須每年檢驗一次,在滿足相應的條件后,檢驗周期可以延長為3年或5年;
2、簡單壓力容器用安全閥是否需要定期檢驗,要根據簡單壓力容器投用日期決定;
3、鍋爐用安全閥每年至少檢驗一次。但筆者認為鍋爐用安全閥的檢驗應該執行《安全閥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ZF001-2006),在滿足相應的條件后,檢驗周期也可以延長。與本文相關的論文有: 低溫安全閥在黑龍江建龍鋼鐵應用